2007年11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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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原副处长受贿昨被判
通讯员 榕萱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昨天,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原副处长陆平受贿案在丽水莲都区法院一审下判。法院判决陆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4年到2007年间,陆平收受麻某、陈某、袁某等多人的贿赂,折合55500元人民币、6000欧元、3000美元。收受贿赂的陆平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提供照顾和方便。
    如2005年4月,“萧山永兴马安石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洪建良,为了使陆平能够在审批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给予帮忙,以尽早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陆平的办公室里,送给陆3000美元,陆平收下了。
    又如同年12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擅自进入矿井界外的密闭区域盗矿,导致有害气体中毒,又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陆平作为省联合调查组的主要负责人,到青田县调查处理这起事故。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金海为了让陆平在这起事故调查中给予照顾,到陆住的房间,送给陆5000欧元,陆平予以收受。
    几年来陆平违法所得的一个青田石雕和47500元人民币、6000欧元、3000美元,被法院判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